破产制度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了通道,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。相比普通企业破产,金融机构的破产涉及众多投资者,社会影响大。此外,由于金融机构存在独特的牌照价值,背后的考量更加复杂。在我国,金融机构的破产到目前为止还是一件不太常见的事情。
党的十八大以来,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被放在了更重要的位置。在“稳定大局、统筹协调、分类施策、精准拆弹”的基本方针下,一系列高风险金融机构被果断处置,银行、保险、信托行业均出现了破产案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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截至目前,进入或完成破产程序的金融机构,如包商银行(破产清算)、新华信托(破产清算)、易安财险(破产重整)、辽阳农村商业银行和辽宁太子河村镇银行(监管同意进入破产程序)等,它们或完成了清算,退出历史舞台;或引入新的股东,走向重生;或者由当地大银行承接业务,实现了平稳过渡。
近期,被接管3年的四川信托风险处置工作取得重要进展,未来可能走向破产重整。从四川信托的化险过程可以观察到,对高风险金融机构实行“精准拆弹”,是一项难度非常大的求取最大公约数的工作。无论是资产处置、追赃挽损、引入战略投资者,还是行政处罚、司法审判,都要面对错综复杂的现实。个人投资者希望尽快拿到赔偿,重整方希望企业恢复经营,地方政府需要社会稳定并保全金融牌照于当地,监管部门的职责在于惩前毖后,维护市场清明,而法院的职责是维护公平公正。众多诉求的交织中,要找到最佳路径,实现多方满意的结果,极为不易。
四川信托只是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的一个代表。近年来,我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,其中积累的相关经验,也在征求意见中的《金融稳定法》(草案)中得到了反映。《金融稳定法》草案规定了金融风险防范、化解和处置的主体责任,和地方政府、存款保险基金、行业保障基金的职责,以及监管部门、人民银行以及财政部的角色,并明确对相关工作进行监察审计监督。草案还为风险处置的措施和工具、资金来源、行政与司法的衔接等提供了依据。
不过,《金融稳定法》草案着重于防范系统性风险,着力于提高整个金融系统抵御风险的能力。而在单个金融机构的破产环节,由于《企业破产法》缺乏专门表述哪里有股票配资,在实践操作中,相关程序和执行依据仍然有所缺失。随着相关案例的增多,有关方面宜及时总结经验,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,推动形成市场化、法治化原则下,金融机构的良性退出机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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